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玉的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县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