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矿山机械化开采及机械化装载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强力推进我市矿山机械化开采,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我市矿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矿山的实际,现就推进我市矿山机械化开采及机械化装载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督促、企业为主”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进矿山机械化,逐步提高全市矿山机械化开采及机械化装载水平,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煤矿
全市54对煤炭矿井,煤层厚度大于等于0.8米以上、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采煤。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2011年底前,各产煤县(市、区)要完成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所有煤矿企业都要按规定实现机械化开采和机械化装载。
(二)非煤矿山
全市采石场必须实现机械化装岩、机械化二次破碎,矿体赋存条件适合采用机械化装矿的地采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装矿,大中型矿山掘进巷道要采用机械化装岩。
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试点工作,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