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指导、检查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八)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指导全市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市花卉产业发展;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管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