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实施市级统筹第一年,比照市本级标准,苍梧县和岑溪市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降1%,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藤县和蒙山县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降2%,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第二年,比照市本级标准,三县一市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降1%,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第三年及以后,全市统一按市本级标准执行。
(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医保封顶线)为40000元。
第六十五条 居民医保住院
(一)起付标准的设置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 一类人员
| 二类人员
| 三类人员
|
一年内
首次住院
| 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 一年内首次住院
| 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 每次住院
|
三级医疗机构
| 500元
| 400元
| 400元
| 300元
| 1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300元
| 300元
| 200元
| 1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200元
| 200元
| 100元
| 100元
|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 200元
| 100元
| 100元
| 50元
| 100元
|
(二)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
1.一、二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 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
| 个人自付比例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50%
| 50%
|
二级医疗机构
| 45%
| 55%
|
一级医疗机构
| 35%
| 65%
|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 25%
| 75%
|
备注
| 连续参保的居民,从连续参保的第二个年度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人自付比例下降5%。
|
2.三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
| 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
| 个人自付比例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元(含)
| 50%
| 50%
|
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 40%
| 60%
|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
| 30%
| 70%
|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
| 20%
| 80%
|
3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10%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