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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实施市级统筹第一年,比照市本级标准,苍梧县和岑溪市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降1%,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藤县和蒙山县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降2%,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第二年,比照市本级标准,三县一市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降1%,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第三年及以后,全市统一按市本级标准执行。

  (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医保封顶线)为40000元。

  第六十五条 居民医保住院

  (一)起付标准的设置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一类人员

二类人员

三类人员

一年内

首次住院

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一年内首次住院

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每次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

500元

400元

400元

300元

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

400元

3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一级医疗机构

3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100元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200元

100元

100元

50元

100元


  (二)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

  1.一、二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

个人自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50%

50%

二级医疗机构

45%

55%

一级医疗机构

35%

65%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25%

75%

备注

  连续参保的居民,从连续参保的第二个年度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人自付比例下降5%。


  2.三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比例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

医保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

个人自付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元(含)

50%

50%

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40%

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

30%

7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

20%

80%

3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1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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