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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为参保人员每年缴纳一次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为个人账户补充,缴费标准不能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4%。

  3.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配置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并正常缴费的人员,原个人账户划入金额高于按本办法规定配置的个人账户金额的,个人账户继续按原金额配置。

  4.参保人员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5.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余额可以结转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或挪用。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其移入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时结算给本人。

  6.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已进行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退保时,个人账户配额结算到死亡当月。

  (二)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金。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除按上述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外,余下部分全部进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进入职工医保的统筹基金,按5%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风险。在划入个人账户、提取风险储备金后,剩余的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筹医疗费用。

第二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配置

  第五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门诊补贴,由市医保管理所统一管理。

  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划入个人门诊补贴,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需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续缴保费连续参保的,门诊补贴余额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的门诊补贴余额退还法定继承人,如无法定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为城镇居民医保费划入门诊补贴后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统筹医疗费用。

  第五十四条 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用于建立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五十五条 三类参保人员(即学生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用于支付三类参保人员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残和死亡待遇。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包含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的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医保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立医保基金监督机制。医保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医保基金的支出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十条 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基本医疗范围限定在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范围内。基本医疗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医保基金实行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管理、严格界定支付范围和责任,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的运行方式。支付范围为: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保)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医疗费用。

  第六十二条 门诊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药费,从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中支付,超支自理。经市医保专家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患有特殊慢性病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所需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或个人门诊补贴)中支付,超支部分的医疗费用,经经办机构审批后,按医保特殊慢性病有关管理规定和结算办法(具体政策另定)进行报销。

  第六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年度,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使用有乙类药品和乙类、丙类检查、治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的,由个人先自付5%至35%,其余部分进入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段。

  (二)统筹基金设年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以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三)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是指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先自付费用)。

  (四)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

  第六十四条 职工医保住院

  (一)起付标准的设置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一年内

首次住院

一年内

第二次住院

一年内第三次

及以后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

700元

550元

400元

二级医疗机构

500元

380元

280元

一级医疗机构

400元

280元

180元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

300元

180元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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