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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一、二类参保人员每年10月起至12月续缴下一年度的保费,次年1月1日起缴费的,视同重新参保;新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从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当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三类人员参保。

  1.三类参保人员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注册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三类参保人员的医保年度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当年9月3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不设置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10月1日起办理缴费手续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从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当月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市、县(市)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制作《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下称《医保证》)和《社会保障卡》(下称《医保卡》),由有关部门协助经办机构发放。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和办理参保手续的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办理人员新增或减少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居民医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四十七条 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居民医保基金。

  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居民医保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个人缴费。
  1.一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2.二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市)财政全额补助。

  3.三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其中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政府补贴。

  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对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不低于6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不低于30元,市、县(市)财政补贴不低于30元。

  第四十八条 居民医保设立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时参加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居民医保的,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同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居民医保设立三类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即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三类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居民医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终止。

  第五十条 居民医保市、县(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参保情况,每年编制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预算。

  第五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将汇总的参保居民人数和缴费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市、县(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根据参保情况及时足额将中央、自治区、市、县(市)财政的补助金额拨付给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市、县(市)政府解决。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配置和管理

第一节 职工医保基金的配置

  第五十二条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即职工医保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人员不设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的配置。

  1.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配置以本人缴费基数和年龄分段为配置标准,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情况按月划入。个人账户配置在实施市级统筹两年内逐步实现标准统一。个人账户配置的年龄分段和划入比例如下:

时间

地区

个人账户配置比例

在职参保人员

享受退休待遇人员

45岁以下

45岁(含)-退休

实施市级

统筹第一年

市本级、苍梧、

岑溪

3.2%

3.8%

4.8%

藤县、蒙山

3%

3.5%

4%

实施市级统筹第二年及以后

全市

3.2%

3.8%

4.8%



  2.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 职工医保变更手续后,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本人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原继续按月缴交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本人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可按上年度退休生活费或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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