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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累计缴费年限已满3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

  3.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

  (五)退休人员办理续保或新参保的,须按在职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六)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退休人员,按原执行的办法缴交职工医保费。

  第三十三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已缴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次月起可停止缴费并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符合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在次月一次性缴清所差年限的职工医保费,方可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要求缴清一次性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缴费和享受待遇。

  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新参保人员(含中断缴费人员),须一次性缴清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根据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确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一致时,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政府批准已破产或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已按规定预留和缴交职工医保费的,其职工医保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停保、续保和退保管理。停保是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暂停缴纳职工医保费并暂停职工医保待遇。续保是指参保人员补缴停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退保是指参保人员终止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关系,不再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一)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或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职工医保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在缴清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欠费首月起计算,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欠缴职工医保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在缴清欠费和滞纳金后,由所在地经办机构给予办理报销手续;欠缴职工医保费超过六个月的,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三)由单位参保人员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在单位终止缴费的首月起计算,三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续保和缴费手续的,职工医保关系不中断;超过三个月再办理职工医保缴费手续的,视同重新参保,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计算待遇等待期。

  (四)参保人员参保后退保的,办理退保手续后,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退回,但个人账户余额结算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时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同时还须按规定一次性缴清退休及离岗退养人员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第三十八条 职工医保关系移入,是指参保人员将其在其他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本市。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移入时,应将在原统筹地区的缴费记录资料转入本市,在原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方可视同为在本市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在原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作为本市的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十年。

  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暂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移入。

  办理移入手续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移入手续的,从原统筹地区停止缴费当月起计算,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移入本市手续,超过三个月再办理移入手续的,视同重新参保,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计算待遇等待期。

  第三十九条 职工医保关系移出,是指参保人员将其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移出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其他的职工医保基金转移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与基金筹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十一条 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第四十二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指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不在校、不在园的少年儿童(下称未成年居民),称为一类参保人员,其中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人员称为二类参保人员。

  (二)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在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学校、中专、技校学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下称大学生),称为三类参保人员。

  第四十三条 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参保登记:

  (一)一、二类人员参保。

  1.一类参保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和续保手续。

  2.二类参保人员由民政部门协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3.持有残疾人证居民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有效重度残疾相关证明。

  4.一、二类参保人员的医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9月,10月起不再办理当年的新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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