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管理。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的资金管理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在具体实施中,要明确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的原则、程序和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村镇规划集中行动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五、工作步骤
村镇规划集中行动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县(市、区)要按照3月陆续启动,5月全面实施,11月基本完成的总任务要求,分启动、实施、总结、验收等4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3月至5月)。
1.大力宣传,广泛动员,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浓厚氛围。
2.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分工;开展前期工作调研,开展县、镇(乡)、村庄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及地形图勘察测量;落实相应的规划编制单位;制定规划集中行动年度工作方案。
3.举行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启动仪式暨工作推进会。
(二)实施阶段(5月至11月)。
1.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批。各县(市、区)按照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科学组织和安排好规划编制项目。规划编制完成后,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批。
2.规划编制时间节点要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镇(乡)总体规划编制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
3.督促检查。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
(1)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区村镇规划编制验收导则(试行)》的要求,组织村镇规划集中行动项目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2)在各县(市、区)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由市规划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30%比例进行抽检,其中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必检项目。
(3)自治区按2%比例对县(市、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项目进行抽检,其中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必检项目。
(四)总结阶段(12月)。对村镇规划集中行动进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灵活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
六、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