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等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亡从业人员赔偿标准。
3.抓紧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本辖区政府投资规划,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上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方面: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安全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以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为抓手,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措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危化项目建设安全监管;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烟花爆竹方面: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方面: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水上交通方面:严格水上运输船舶监管,加强乡镇客圩渡船管理,治理超载、自用船搭客运输和渔业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强汛期渡口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消防方面: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方面: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深井中毒、触电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农机、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学校安全、食品卫生、冶金有色、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安全整治。
2.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预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和监管单位、督办单位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隐患整改进度缓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