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手续。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给予支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简化有关程序,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把扩面工作任务纳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考核范围。要以社区、街道为重点,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逐路逐街的做好排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特别是对商贸、餐饮、住宿业相对集中的街区,要重点排查,尽可能不漏一户。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将对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