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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8]2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贸、餐饮、住宿等主管部门:

  为切实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转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鉴于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参保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参保单位,可实行定额定期征收。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计算,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应缴的定额,按季度为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

  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

  四、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参保后应当及时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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