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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少、一次性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有困难的和田、克州、吐鲁番、博州、塔城等地州,2008年当年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从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以后年度“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扩面征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办法解决。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企业公示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但已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伤残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工伤事实进行核实,确属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原由企业支付的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各统筹地区应为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工伤认定情况、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依赖护理等级、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工亡职工工亡时间、供养亲属基本情况等。

  七、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听取企业及工伤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在对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的人数、等级、现有待遇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进度。要积极采取措施,提前防范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可能发生的基金风险。各地实施方案务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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