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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各地要把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难、分步纳入”的办法,精心安排部署,从2008年起,用1-2年的时间,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二、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1-4级伤残职工;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国有企业5-10级伤残职工;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工亡,仍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国有企业工亡职工亲属;

  (四)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由企业支付旧伤复发费、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人员。

  三、纳入统筹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保障能力较强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伊犁、阿克苏、阿勒泰、哈密、昌吉、巴州、喀什等九个地州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将“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当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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