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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检查总结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检查总结工作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08〕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404号)、《关于促进自治区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123号),对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近日国土资源部连续下发了《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关于召开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汇报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7号),将于近日召开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汇报会,并将对部分省(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现将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检查与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并于4月29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和进展汇总表(含电子文档,表格内容详见附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于5月底前完成工作总结、数据汇总与上报工作。并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总结和最终汇总表(含电子文档,表格内容同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字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开展情况。包括工作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相关政策配套情况与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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