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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责令该金融机构修改违法或不公平的业务制度;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对被投诉频次较高、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较严重或者社会反响较强烈的金融机构,可以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警示其存在的经营风险,告知人民银行可能发起的进一步惩戒行动,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发现争议事项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属于人民银行履职领域的,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检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分析评价机制,每年度或每半年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对金融机构的分析评价采取等级制,对于评价等级高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其业务发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对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予以重点关注,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定期公布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其上级机构反馈、在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通报、披露。
  人民银行在向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其他监管机构通报情况时,可以同时提出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因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权益争议向人民银行投诉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内各市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依照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分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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