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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融消费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真实、明确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主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权利意识;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改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投诉案件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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