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民银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通报;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本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二)通报各成员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
(三)讨论决定各成员单位共同面临的热点消费纠纷处理原则及措施,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向司法部门反映和沟通;
(四)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调研,为国家金融立法提供素材;
(五)研究部署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台,建立健全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 人民银行逐步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发展,研究开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网络平台。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