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金融权益,进一步提高分行辖区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分行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分行法律事务处联系。
请各单位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区金融机构。
2011年6月20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安徽各分支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 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人民银行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