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金业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6]269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驻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属分支机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监管工作,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60号)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金业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劳动保障部认定,具有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自治区境内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应当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二、经劳动保障部认定,具有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在自治区境内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必须有具备相应资格管理机构的年金业务授权书,未经授权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企业年金业务。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登记表》(附件1);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分支机构登记表》(附件2);
(七)《企业年金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3)。
五、具备多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须就每项管理业务独立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