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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村镇规划的编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部门规划相衔接,村庄规模要切合当地实际,做到合理用地、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三)公开规划,尊重民意。村庄规划要把群众的意愿放在首位,在确定村庄布局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实行民主公示制度,增强农民对规划的认同感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国家相应规划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执行。

  行政村村委所在地村庄、50户以上的村庄、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村庄,以及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庄的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成果要达到“三图一说明”(即现状及村庄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工程设置规划图、规划说明书)的规划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执行。

  其余一般村庄的规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县级规划编制技术力量组织编制。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程序组织报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经广泛征求群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依照《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程序报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村庄建设(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成果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在县城总体规划中已编制了镇村体系规划,且内容已达到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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