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鼓励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我市展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细则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的举办者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用于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以及用于展会业的招商引资,引进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展会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展会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