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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宋俊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宋俊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玉委〔2008〕13号 2008年2月22日)


  2007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我县城区三角碑铁路家属区发生火灾。万山特区武警中队宋俊同志在回乡探亲路过玉屏途中发现火情后,积极参与到灭火战斗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由于一名居民私藏的鱼雷突然发生爆炸,致宋俊同志光荣负伤。宋俊同志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英勇无畏,谱写了一曲抢险救灾的时代赞歌,表现出了情系人民的优秀品格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此,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宋俊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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