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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建设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1修订)

  (三)按时搬迁奖励
  在奖励签约搬迁期内与征收人签订合同并腾交空房屋的,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每户的按时搬迁奖励费。
  八、征地补偿
  1、集体土地
  土地权属集体土地性质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荒山荒坡、牧草地、其它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国有土地
  土地权属国有的按照评估价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不作失地安置。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九、失地农民安置
  (一)安置条件认定
  失地农民户和失地的认定以县档案局提供的二轮土地承包数据为认定依据。
  (二)安置标准
  1、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面积在0.5亩以下的农户,安置30 m2的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0.5至1亩的农户,安置32 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1至1.5亩的农户,安置34 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1.5至2亩的农户,安置36 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安置38 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
  2、失地农民户家庭成员中,具有2010年12月31日前本乡镇农业户籍,法定结婚(有结婚证)的无房户,可按补贴价在安置小区购100 m2以内(含100 m2)住宅一套,超过面积按市场价补差。
  (三)安置方法
  1、房屋征收户优先安置。
  2、失地农民的安置以村组为单位,按照抽签先后顺序选择安置。
  十、坟墓搬迁补助
  (一)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亲属在规划区范围外自行选址,在公告期(公告期为30天)内搬迁。搬迁补助标准为:土堆坟2000元/座,石砌坟2500元/座,立碑坟3000元/座。公告期满10日后未迁除者视为无主坟处理。
  (二)烈士墓及其它具有历史、艺术、科考价值的古墓,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法律责任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附则
  (一)被征收人为农业户籍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可转为非农户籍,并享受城市非农户籍同等待遇。
  (二)所有安置房的相关证件,由政府统一安排办理,被安置户只交纳办证工本费。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威宁自治县城市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所有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土地性质

类 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集体土地

耕地

27600.00

荒山荒坡

16000.00

林地

16000.00

建设用地

16000.00

牧草地

16000.00

其他用地

12000.00

国有土地

有偿取得

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无偿划拨

按市场评估价的1/2补偿

青苗补偿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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