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每个专业至少与2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再到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并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认真执行部颁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技工学校配套教材,合理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认真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实习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安全生产设施配备管理、生产实习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收支帐目清楚。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教师实施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教师每两年参加业务培训或生产实践锻炼的时间平均不得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