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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紧急通知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分类进行清理后,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向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汇总上报,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等部门;《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见附件3),报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需要逐级上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今后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公告保留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要求进行,凡未经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向社会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

  2008年6月1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

  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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