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8]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字[2007]136号)的要求,结合各地报送的初次认定情况,我们制订了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预期目标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作用,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在做好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企业申报的职业(工种)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执行。企业在制定初次认定实施方案时,应注重可操作性,从企业实际出发,将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等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初次认定实施方案后,应及时批复,对认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方案,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尽快组织实施。
三、企业的场所、设施设备基本具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工种标准)条件的,可在生产操作岗位现场进行实操考核,不具备实操考核条件的企业,可与当地鉴定机构协商,安排条件基本具备的场地进行考核。理论考核时,国家题库有相应试题的,企业可申请提供样卷,并结合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调整30%左右的考试内容。对于认定的工种,国家题库没有相应试题的,企业可组织相关专家命题,报经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后即可使用。
实操考核时,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考评员能够满足考核需求的,可由企业组织考评组,考评组成员必须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没有相关考评人员的,可由地州市鉴定中心推荐使用,费用可从企业收取的初次认定工作费中统筹解决。
企业在开展初次认定工作时,工作业绩评议、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等各项内容均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