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8]3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47号),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
符合《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学校,具有申办资格。
二、评估程序
(一)申报学校按照《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估表)》(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办报告和《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
(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批准为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申报材料
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主管部门推荐函。地区属学校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推荐函,区属学校由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
(二)本地区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
(三)学校申办报告和《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申报表》;
(四)申办学校填写的《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估表)》;
(五)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六)拟设置专业(不少于4个专业)的教学计划;
(七)《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审汇总表》(附件3)。
四、复评
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工作以《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审细则》为依据,复评程序参照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程序进行。
经过复评合格的学校,继续保留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复评不合格的学校,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因故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