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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技工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学校认真执行部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写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十九条 建立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到95%以上,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当年初次就业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管理科学、严谨,校风、教风、学风良好。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的综合满意率达80%,各类短期培训学员的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能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讲文明、讲卫生,操行考核优良率达95%以上,受到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好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按教学计划上好体育课,并积极组织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教师中撰写的论文、著作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编写的教材正式出版或被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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