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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8]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8]4号),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有效的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现就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灵活多样的转移就业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一)各地要根据农业富余劳动力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状况,组织有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1、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开展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重点是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要依托县、乡镇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可采取毕业后不离校,继续组织其开展以就业技能为主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转移就业培训。对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要以转移就业为目的,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按照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设置培训内容,“干什么、学什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提高培训质量,讲求培训效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培训人员要组织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核发资格证书,同时明确培训后转移就业的比例,落实培训、鉴定补贴。

  4、鼓励经批准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称“定点培训机构”)到南疆三地州和农业富余劳动力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与培训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培训工种、时间、人数和培训效果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落实解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发放、补贴资金和转移就业用工单位等问题。

  (二)加强培训管理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1、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对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资质、师资和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经确认的职业培训机构加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定点机构”牌匾,并建立年审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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