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年检评估的主要内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年检评估每年评估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至10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民办培训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评估机构报送年检评估材料。当年正式设立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评估。
第九条 年检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书(附件2),上报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年检评估,评估报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条 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设A、B、C、D4类,A类81-100分;B类71-80分;C类60-70分;D类60分以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评估细则》,可自愿申报等级的评定;
(二)等级的评定需提交等级评估申请;
(三)等级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另行评估;
第十一条 凡获得A类等级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两年免检;获得B类等级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年免检。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年检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评估申请报告;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附件3);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年检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