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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的通知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年检评估的主要内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年检评估每年评估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至10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民办培训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评估机构报送年检评估材料。当年正式设立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评估。

  第九条 年检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书(附件2),上报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年检评估,评估报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条 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设A、B、C、D4类,A类81-100分;B类71-80分;C类60-70分;D类60分以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评估细则》,可自愿申报等级的评定;

  (二)等级的评定需提交等级评估申请;

  (三)等级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另行评估;

  第十一条 凡获得A类等级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两年免检;获得B类等级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年免检。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年检评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评估申请报告;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附件3);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年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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