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检评估,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确定其办学信用等级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培训机构,谁负责年检评估”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评估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组织专家组开展年检评估,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年检评估。
第六条 参加年检评估的人员应不少于3人。年检评估专家组人员需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认证,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