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根据《青海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青发改社会〔2010〕1681号),加快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对口帮扶、全科医学教育等多种方式,通过举办在岗乡村医生短期培训、组织在岗乡村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进修、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帮扶、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等,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大力推广农牧区适宜卫生技术在基层的广泛、规范、合理应用。各级财政解决专项经费,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村医补充和退出机制,村医年满60周岁离职,因村医补充困难、名老中藏(蒙)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适合担任乡村医生的人员、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乡镇卫生院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地)、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州(市、地)、县政府是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主体,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细化实施方案,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全力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善政策,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省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卫生服务能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利用新农合制度加强医药费用监管;省级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