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时段内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企业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企业应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明及环保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
3、环保部门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环保部门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环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为准。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补做监测(必须提供最近一年监测报告)。
5、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企业应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复印件。
6、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7、企业产品、副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8、企业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涉及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还要有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9、企业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0、企业单位产品产污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评估验收。
11、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12、企业应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环境信息。
13、企业应对上一次环保核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上一次环保核查承诺。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还应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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