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通知
(津环保监[2011]131号)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和《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并经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一、核查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二、核查权限
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中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市环保局提出核查初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核查;其他申请企业由市环保局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三、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且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复(试生产期间的除外)。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