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要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工业项目用地要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供地文件和用地合同必须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四)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通过剥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防止出现擅自减、免、缓和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五)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上,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通过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各地要加强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坚决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严禁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巡回检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减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把土地审批关,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