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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调整一般增值税退库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调整一般增值税退库程序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8〕35号)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广州市辖区一般增值税退库原由各支库分别办理改为直接由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统一办理退库,统一进行对账。具体退库程序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广州市辖区内的纳税企业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专员办)提出增值税退付申请,由广东专员办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文件抄送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广州市财政局、企业纳税地区(县级市)财政局、纳税地区(县级市)金库、有关税务部门。

  二、广东专员办依据批复文件,填写“收入退还书”(加盖印章),并附批复文件寄送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由广州市中心支库直接将税款退付给有关企业,其中从中央金库退付75%,从市、区两级地方库退付25%,区、县级市分成部分的退税款由广州市财政局先行垫付。

  三、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办理退库后,及时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预算收入日报表”报送广东专员办,按月进行对账; 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预算收入地市级收入日报表” 报送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四、广州市财政局依据广东专员办的批复文件以及“收入退还书”第五联,每半年向区、县级市财政局开具“调库通知书”,由区、县级市财政局向支库开具“更正通知书”进行调库,即将原市财政局垫付的部分资金从区(县)库划回。

  五、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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