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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合同监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工作。凡国家和省局已经发布的示范文本,都要积极引导企业使用。没有国家和省局统一发布示范文本的各类合同,加强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合同行为的规范程度。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地产、保险、供电、供水、供气、邮电、电信等重要部门,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检查清理,治理“霸王条款”。

  (五)探讨实行“订单农牧业”、“农牧区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在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积极发挥合同监管作用,要借鉴先进的经验和作法,重点规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标的、期限、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土地交付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合同帮扶点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要以基层工商局、工商所为基础,以村委会和一会两站等组织为依托,加强合同帮扶点的建设,确定合同帮扶联络员1-2人,建立合同备案、回访、争议调解等制度,健全合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七)建立合同欺诈行为的预警机制。要认真收集群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等信息,总结合同欺诈行为的特点、规律、惯用手法、骗术类型、高发领域及多发区域,加大宣传攻势,对投资经营风险进行预警。在农畜产品采收期、交易期,农资供需旺盛期,及时作出预警提示;公布利用合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典型案例和警示信息,提高企业、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的防范意识。

  (八)加强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受理合同纠纷,以理服人,依法调解,防止矛盾激化,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简化调解程序,放宽受理范围,凡以实现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纠纷均纳入受理范围,合同当事人不局限于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要探索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上下延伸”的机制。

  (九)加强对拍卖市场的监管。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要对拍卖企业进行专项整顿,整顿的重点是:一是未登记设立的拍卖企业;二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预竟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竟买;三是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四是委托人参与竟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竟买;五是竟买人之间及竟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处置等委托合同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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