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履约模拟核查。
(二)做好禁化武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工作。
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宣布义务,各地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10日前,组织当地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生产数据;8月31日前,组织企业报送下一年度的预计生产数据。数据填报统一采用国家禁化武办印制的报表,其电子版可在国家禁化武办网站(www.cpcia.org.cn/jhw)下载。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数据收集范围如下:
年度宣布: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生产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预计宣布: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厂区。
(三)开展禁化武季报工作。
为加强对我省监控化学品生产情况的监管,及时掌握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生产动态,拟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第四类特定有机化学品的重点生产企业实行季报制度。请各地主管部门组织监督相关企业,每年4、7、10月的15日前向委报送当年一、二、三季度累计的监控化学品生产数据,数据报送表格见附件;第四季度累计生产数据以年度宣布报送。
三、加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加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监管。
1.进口。我省被指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位进口单位需办理进口业务的,需经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委审核后呈国家履约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2.出口。国家指定企业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并指定经销单位从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业务。目前,我省尚无被指定的监控化学品出口单位。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委托国家指定单位出口的,其出口合同应在上报国家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前,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国家指定单位。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企业销售记录。
(二)加强监控化学品使用监管。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由国家指定单位代理进口使用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各地主管部门应对其用途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审批。省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应在货物交付使用者前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省内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者应每半年向省市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的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最终用途。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当地生产企业的销售记录和使用者的消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