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海洋经济领域的创业。鼓励涉海高校教师与科研院所专家在杭开展团队式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开办注册、创业资助、创业服务等优惠扶持政策。海洋经济领域的创业孵化项目,符合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要求的,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给予20-80万元的分档资助。涉海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工商部门要为海洋经济企业的注册设立提供便利条件,海洋新兴产业领域智力成果等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海洋新兴产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不限制增资部分非货币出资比例;海洋新兴产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放宽到3000万元。海洋经济领域的初创型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政策。
5.加大海洋类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将海洋经济领域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人才的引进纳入现有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全球引才“521”计划和钱江特聘专家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积极申报海洋人才进入国家、省“千人计划”。发挥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等创新创业平台集聚人才的作用,鼓励海洋企业建立或与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相关资助奖励政策。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可列入成本税前开支。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领域人才享受我市安家费补助、专项用房、人才公寓、子女教育、社保参保等优惠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工作创业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的有关规定,为其解决工作证发放、出入境管理、家属落户等实际问题,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业的享受有关创业资助和人才服务政策。衔接现有“356”、“131”、“815”等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海洋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力度。
6.扶持涉海服务业发展。海洋信息科教服务业、涉海金融服务业、港口物流业、涉海旅游业等涉海服务业可优先享受我市相关产业领域税收、用地、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并根据需要适时出台新的专项扶持措施。大力发展海洋总部经济,新引进的海洋企业总部符合企业总部认定条件的,享受我市现有总部企业引进的扶持政策。已在杭的海洋企业总部,新购建或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经认定后按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减半享受。海洋企业总部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绿色通道”办理。
(五)增强要素资源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