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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央管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上报抵债资产分类情况、帐面价值、预计可收回金额和减值准备等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六)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湘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或自行制定的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2、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以及年度总体分析报告。

  (七)根据需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回收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和处置程序的公开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拍卖不良资产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2、每年年度终了后120日内,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资料以及总公司下达分解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指标、车辆指标报送我办备案;3、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接收的抵债车辆和房产情况;4、及时将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资产的收购及处置情况报送我办备案;5、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现金回收情况报我办备案。

  三、我办负责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确认金融企业投资实体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统计、汇总、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的分支机构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国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应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并及时向我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提供有关资料(《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事项的,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办申请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18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办报备以下资料:自办实体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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