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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2、及时将总行(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报我办备案。

  (二)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呆、坏账损失按规定权限进行检查;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对年度决算出具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性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2、及时将总行(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报我办备案。

  (三)监督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计提、转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报送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办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上述材料应附文字说明,主要介绍总体情况、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原因。

  (四)定期检查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核销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呆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制度、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2、及时向我办报告责任追究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我办报告。

  (五)根据需要适时对中央管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在湘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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