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已经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干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干部,根据《
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财人[2006]10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一、干部轮岗交流原则
干部轮岗交流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的原则。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
(三)保证业务相对稳定的原则。
(四)定期轮岗的原则。干部轮岗是一项长期工作制度,原则上3至6年轮岗一次。
二、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为办机关各处室,对象为公务员,具体轮岗交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干部轮岗交流年限:
1.办领导成员分管业务满4年。
2.主持工作的处室领导在同一个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
3.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个处室连续工作满6年。
(二)同一处室的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同时轮岗。
(三)每个处室一次轮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实有人数50%的比例确定。
(四)各处室应建立健全处内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对在本处室同一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没有进行跨处轮岗的干部,原则上要在处室内部实行岗位轮换。
(五)下列对象不列入交流轮岗范围
1.由于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