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已经专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专员办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干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干部,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人事管理暂行办法》(财人[2006]10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一、干部轮岗交流原则

  干部轮岗交流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的原则。

  (二)工作需要的原则。

  (三)保证业务相对稳定的原则。

  (四)定期轮岗的原则。干部轮岗是一项长期工作制度,原则上3至6年轮岗一次。

  二、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干部轮岗交流的范围为办机关各处室,对象为公务员,具体轮岗交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干部轮岗交流年限:

  1.办领导成员分管业务满4年。

  2.主持工作的处室领导在同一个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

  3.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个处室连续工作满6年。

  (二)同一处室的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同时轮岗。

  (三)每个处室一次轮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实有人数50%的比例确定。

  (四)各处室应建立健全处内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对在本处室同一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没有进行跨处轮岗的干部,原则上要在处室内部实行岗位轮换。

  (五)下列对象不列入交流轮岗范围

  1.由于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