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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

  发改部门负责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申报计划争取中央和省专项建设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认证,指导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牵头组织项目联合验收,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证管理、家庭人口数的认证及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居民经济收入比对系统,科学评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预算、筹集、拨付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参保登记及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使用监督等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整体规划、布局选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划等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组织对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存量进行统计,并定期公布相关统计数据。
  物价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审核监督等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政策、操作细则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贷款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问责机制。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实行问责制。对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单位,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追缴其已享受的政策优惠等价款,并依法追究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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