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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

  (二)资金保障。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产业基金等方式,拓宽和加快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批准组织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社会机构参与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的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市政府审定的租金回报标准高于政府制定的同类公共租赁住房最高限价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运营期内予以全额补差,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组织面向社会的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差资金由市、区政府按7:3的比例分担。补差资金最高限额计算公式为(租金回报标准-政府同地类公共租赁住房最高限价)×市政府公布的届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数。
  (三)鼓励投资新建。鼓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具体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四)完善配套政策。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商业用房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就学和就医等问题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地域,确保开通公交路线。
  (五)税费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责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为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要为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完成本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纳入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把资金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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