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交申请材料。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供查验: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地类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最高限价以内自主确定租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
(六)政府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租赁普通住房,并同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人签订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租金补贴资金不直接支付给保障对象,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直接支付给住房出租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租金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七)租金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三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了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含享受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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