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选择政府提供的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同时,已取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在轮候的家庭可优先配租,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于孤老残疾、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重点工程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配租。
(三)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制订,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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