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

  (四)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并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一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电视、电话和宽带等网络到户,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气三表出户,分户计量。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缴纳。
  (五)产权归属。政府投资或采用“建设-运营-转让”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住房保障部门所有。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用地性质由用人单位拥有应有的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不得出售给个人及家庭。
  五、租赁管理
  (一)保障对象条件。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两种形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
  1、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2、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3、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