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租金补贴坚持财政与用人单位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政府补贴和单位补贴相结合,以单位补贴为主。政府租金补贴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分年度、按计划实施和发放。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租金补贴标准,并定期向职工发放。
(五)规划布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以相对集中建设为主,其他区域以配建为主。
四、房源筹集
(一)培育专业机构。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要组织和扶持1-2个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运营管理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开发、筹集、运营和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按
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二)实行资格核准机制。拟投资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按本意见的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费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回租、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等多种方式取得。
1、回租主要是由专业运营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市场长期租赁包括安置房、保障房、自建房、商品房在内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通过协议的形式与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就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后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和规范,按照集中回租、完善配套、健全功能、规范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再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配租,政府按标准对运营机构予以补贴。对集中回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市场监管、统一租赁标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财政补贴。对按市政府第60号令和市政府第103号令组织建设和待建的村(居)民安置保障性住房,要采取政府引导、村(居)民自愿、村集体组织、专业机构营运、财政予以补贴的方式,积极鼓励和扶持村(居)民将空闲的安置保障性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已建、在建的村(居)民安置保障性住房,可以鼓励村(居)民相对集中腾空闲置房源,委托村集体组织统一完善配套、健全功能后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待建的村(居)民安置保障性住房,可以引导村(居)民选择住、租分离的方式,委托村集体组织按相关要求,先期对多余房源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从而直接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2、新建主要有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政府供地引资筹建,以及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等四种主要方式。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选址、园区供地、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的方式,引导公租房专业运营机构和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常年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的15%进行自建。自建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政府供地引资筹建,主要是通过“建设-运营-转让”等方式,采取政府供地、公开招标、确定回报、限期经营、差额补助、到期回收的方式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他项目中配建,主要是各区政府根据需要,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保障性住房、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在立项或土地供应环节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