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核定合格的,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确定本年度拟奖励的单位名单,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核定项目奖励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九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奖励或资助资金划拨到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奖励或资助款后要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未把专项经费用于标准化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 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处理,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茂名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资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 |
联系人 | | 职 务 | |
单位地址 | | 电 话 | |
E-mail | | 传 真 | |
开户行 | | 账 号 | |
项目名称 | | 拟申请奖励(资助)额度 | |
申报奖励(资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 | |
申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初审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