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重要指示、决定;
2、宣布专员会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3、总结、部署和检查落实一个时期的工作;
4、本办内部建设规划、基建项目、财务收支预决算、队伍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通报;
5、 影响中央财政收入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
6、其他须提请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各处(室)每周要组织一次处(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信息,研究布置业务工作任务,审核由本处室组织或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审核审批事项,传达布置专员(党组)会议或分管领导交代的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
四、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专员办专员(党组)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处(室)会议由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组织。
第九条 专员办公会议至少应由一名办领导主持。如议定事项涉及未参加会议的其他办领导,会后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各处、室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或文件,事先应作好充分准备;原则上都要经分管领导审核,特别是重要事项未经分管领导审核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凡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会前一定要与有关处室充分协商,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确定,会议汇报材料由提交处室安排。
第十一条 各处室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提前递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时间,必要时还应事先整理成书面报告印发给有关领导和有关处室征求意见。汇报的内容要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由办公室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由主持该会议的领导干部签发会议纪要,重要的会议纪要报部备案;办公室要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催办和通报,以防止决而未行。